|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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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属于知识财产 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又称为无形资产。它是基于人类智慧性创造活动所创造的技术或构想,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和土地、房产、资金等其他财产一样,知识财产也受到独占性支配权、即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保护,可以排除他人的模仿,垄断性地实施和使用自己发明的技术。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以上四种权利统称为工业产权)、著作权、商号权及商业秘密等权利。 2. 商标是什么? 商标,是为标明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标记。商标由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或上述的组合、或是与色彩的结合等构成。 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商品名称或标记,以及银行、铁道局、宾馆饭店等所使用的代表其服务的名称或标记,都是为了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有所区别而使用的。与服务业相关的商标也被称为服务商标。在国外,有些国家甚至还认可将声音、味道等作为商标。但在日本,并不认可这样的商标。
3. 日本的商标制度 日本的商标权,采用建立在专利局(特许厅)的核准注册基础上而得以生效的“注册原则”。和美国所采用的“使用原则”,即商标权在使用的事实基础上得以生效,有着很大的差异。在日本,要取得商标权必须向专利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不过,未经注册的商标,如果并非用于不正当竞争目的,且已成为众所周知的著名商标的话,按规定,可将其转为已生效的商标以保护其业务上的信用。 关于基本的手续流程,请点击此处浏览。 4. 商标权的性质及使用 申请后,在核准注册基础上而生效的商标权,具有以下效力: 1) 专用权:对已注册的商标,在指定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内,可以独占使用。 2) 禁止权:禁止他人把与已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用于与指定商品和服务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商标权所有者,只能在禁止权的范围内排除他人的使用,但并非是说其使用受到法律的承认。 商标和其他财产一样,属于私有财产。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自由处理。商标权所有者不仅可以自己使用商标以扩大其在市场上的影响力,也可以在使用许诺制度下,许可他人使用(License)其商标,或者把商标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以获得收益。 5. 关于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 要使商标在国外受到保护,必须在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取得注册商标。为了避免商标纠纷,在商品输出国进行商标注册也是必不可少的。 1)申请途径的选择 向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有3种途径可供选择。 A)分别向各个国家直接提出申请; B)向EU(欧盟)所属国提出欧盟商标申请,就可在欧盟获得统一的保护效力; C)向马德里协议的缔约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以获得保护。 以下就各申请途径的特点进行简单的说明。
A)直接向各国提出申请 巴黎公约加盟国一览 这是最普遍的申请方法。从在日本的商标申请日起的6个月内,如果向国外提出商标申请的话,根据巴黎公约,可以申明优先权。在合法提出声明优先权后,第1国的申请日(在日本的申请日)就可以作为第2国的申请日(国我的申请日)。这样就不会受到在第1国申请至第2国申请期间发生行为(如他人对类似商标的申请)的不利影响;也可不让第3者的权利生效。申明优先权在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有其实际利益。 除巴黎公约加盟国之外,在世界贸易组织、商标法条约加盟国以及与日本就工业产权的保护为主旨而缔结条约的国家间,也能获得一定的保护。 B)欧洲共同体商标申请 加盟国一览 向欧盟商标局提出一次商标注册申请,就能自动获得在所有的欧盟构成国取得同等的权利,因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即使商标只在加盟国中的一个国家使用,也不会因为没有在其他国家使用该商标而失效。 C)根据马德里条约协议的国际注册申请 加盟国一览 在向日本专利局提出商标申请或注册的基础上,通过日本专利局,向所需获得保护的缔约国所在的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事务所提出国际申请。原则上无须在各国分别办理手续,因此能够节省代理费。这样,国外商标的一元化管理也成为了可能。 2)与日本商标制度的差异 就像日本有其特有的商标法一样,国外也有各自的法律使商标获得保护。这里将简要说明各国商标法的大致区别。 A)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商标权根据商品的使用而得以生效。与之相对,注册原则是通过注册使商标权得以生效。日本采用的是注册原则,而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的是使用原则。在美国和加拿大,如果商标有将来使用的意向,即可提出申请,但是原则上,商标只有实际开始使用后才能获得注册。 B)使用在先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以使用在先的商标为优先注册。与此相对,以申请在先的商标为优先注册的就是申请在先原则。 C)审查原则和无审查原则 提出申请后,对于商标自身是否必须具备可识别性、与他人先申请的商标是否类似等问题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被称为审查原则国。另外一些国家,只要提出申请的形式合法,就可按申请得以注册,至于实质性条件符合与否,由事后的异议提出或诉讼来决定,这样的国家被称为无审查原则国。不过,这里所说的无审查原则国也包括了那些需审查商标自身是否具备可识别性,即需要初步审查的国家。审查原则国,主要以日本为代表,还包括亚洲的一些主要国家以及德国、英国、美国等。无审查原则国的代表国主要有法国,意大利,瑞士等。 D)其他差异 就商品和服务的类别来说,各个国家还可分为采用国际分类的国家和采用本国分类的国家。此外,有的国家允许一次申请包含多个分类,而有的国家不允许包含多个分类等各式各样的区别。 有关具体情况,欢迎来信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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